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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2009-12-24 12:18:13 来源:李磊律师


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作者:李磊律师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定性为一种违法用工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极为重大的法律风险,这种法律风险随着实际用工时间的加长而加重。具体如下:

        一、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责任。当然,从用工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用人单位应承担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各方面的义务。只不过就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用人单位没什么责任。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经过用人单位的书面通知拒绝签订,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请参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注意,在劳动者拒签时,用人单位也不能继续事实劳动关系,否则仍应当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补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出补充,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应当补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不补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们可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来了解上述风险:

        员工张三2008年2月1日加入光明顶有限公司,月薪两千,工作至今(2009年4月1日),始终未签劳动合同,现在用人单位想终止劳动合同,请问张三可以提出哪些仲裁请求?

        答:一、请求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22000元;

        二、请求支付2009年3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双倍工资;

        三、请求用人单位补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则可以主张用人单位为违法解除。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劳动新法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风险极大,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才是明智之举。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讲,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确保单位每进入一名员工都能在入职之时或入职之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管理的规章制度与流程操作中,都应该尽量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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